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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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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1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反馈意见,通信地址:丽水市人民路615号商会大厦11楼,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字样;

二、传真反馈意见,传真号码:209124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7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30日

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莲都区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市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为:一档462元/月,二档616元/月,三档770元/月。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

xxxx年xx月xx日( 责任编辑:rsj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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